FM1008 新闻综合频道
节目主持:欧阳
本期访谈单位:东莞市税务局
访谈时间:2023-12-09 上午10:30~12:00
本期热点
今年以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目前这些税费优惠政策在东莞的落实情况和具体成效如何?东莞税务部门在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等方面,采取了哪些创新举措?12月9日上午10点30分,东莞市税务局负责人将率队走进“阳光热线”直播室,现场回答广大听众、网友的提问,并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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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现在可在这里留言,本期节目在线征集问题、现场受理提问的时间截至2023-12-09中午12点整。如之后仍需提问或反映意见,可移驾到阳光热线问政平台继续发帖。
    小陈:本人想购买一个商铺,因为现在市场大体环境不好,业主想出售,但是本人去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厚街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咨询购买商铺税费的问题,两个地方的税务部门一致回复,要现场办理的时候,录入系统才能知道税费多少钱?本人想问两个问题:一难道没有公式计算的吗?如果到了现场办理的地步,我们又不知道交税多少钱,那我怎么知道我买的商铺的价钱是否合理?大家现场办理的时候,才知道这么多税费,那时候想退铺就不可能了; 二能否提供更便民的措施,让买卖双方可以知道究竟税费是多少,这样才能更方便交易,更能活跃房地产市场,如果像税务部门回得大概4万到12万不等,那这个变数实在是太大了,所以希望税务部门能给予帮助,能够解决本人的也是大众所提出的这个问题,谢谢! [2023/12/14 16:14:41]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 号)、《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东府[2012]40 号)等有关规定,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起,在东莞市范围内正式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税务部门征收机关通过比对纳税人存量房交易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为避免系统评估价格外泄,税务受理人员在未正式受理纳税人存量房交易业务,未能将详细存量房交易信息输入征管系统前,无法知晓评估价格,未能准确计算相应税费,所以无法在正式受理前告知纳税人准确的税费金额。税务机关在正式受理存量房交易业务并完成税费计算后,需将税费计算结果返回纳税人进行确认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哥:请问黄江成人学校、虎门成人学校开展的有盈利性收入的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人社专项技能培训、教师证资格考前班培训)经营活动,开出的发票需要纳税吗?他们不是事业单位吗? 为什么可以开展这些盈利新职业培训业务。由没有相关的老师、设备但是又可以开展这类业务培训,奇怪啊?同时,又可以开出这培训类发票? 成人学校纳税的标准是多少?有相关文件吗?  [2023/12/14 16:14:41]  [详细]
    回复: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提供教育服务等业务活动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9号,若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若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则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仍有其他税(费)问题,欢迎致电12366咨询。
    方先生: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还要交社保 [2023/12/14 16:12:13]  [详细]
    回复:您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仍需缴纳社保费。根据相关参保政策,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申请退休手续,次月发放的是到龄次月的养老金,故退休当月仍需缴纳社保费。
    泸先生:收房租代开发票 [2023/12/14 16:12:13]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王先生: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3/12/14 16:12:13]  [详细]
    回复: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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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 东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漫天
  • 法制科科长张强
  • 所得税科科长黄焱
  • 财产和行为税科科长叶桂林
  •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科长钟志伟
  • 征收管理科科长刁帅敏
  • 第二税务分局局长张海峰
  • 国际税收管理科副科长李嘉鹏
职能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详细]
栏目介绍
《在线访谈》是一个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部门监督于一体的互动交流节目,本着“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宗旨,有政府部门和窗口单位的负责人定期、定时轮流走进直播室与听众、网友直接交流,解疑答惑,听取意见,受理投诉。
下期访谈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访谈时间:2023/12/16 上午10:30~12:00
市应急管理局对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的安全管理应对措施做了哪些工作谋划?在工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如何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水平?12月16日上午10点30分,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将率队走进“阳光热线”直播室,现场回答广大听众、网友的提问,并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