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莞事: 请问:现在很多工厂都有职业病的隐患,公司又没有预防措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的隐瞒或者欺骗……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生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东莞万江区大汾工业区金田纸业就是这样的。请问哪个部门能够监管,谢谢!
    答: 企业进行生产经常会产生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化学物质、噪声等,如果不了解它们的危害,没有防护措施,容易导致职业病的发生。正如你了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在预防职业病方面所应负的责任做了很明确的规定,企业应该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如果企业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或执行的不够怎么办?解决办法之一就是企业员工可以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可包括企业的违法行为和所导致的后果,情况必须真实,最好留有证据或有据可查。目前,涉及职业卫生的监督部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如果您有相关投诉可直接向他们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