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民工: 您好,尊敬的吴局长: 本人于2019年年初入职某股份制银行广州分行,派驻到东莞分行工作。10月中旬下午,该行东莞分行分管行领导及人事部总经理约谈本人,会谈中提到本人入职时未如实申报行内亲属关系(本人配偶的姐姐也在该行工作),存在隐瞒行为,按照行内规章制度(《2017年行员聘用回避规定》、《2019年行员聘用回避规定》)需要辞退本人,但考虑到不影响以后找工作,因此就与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本人不清楚行内规章制度以及不影响未来工作的前提下,本人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本人需在本周内离开单位,仅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 上述会谈发生后第二个工作日,本人查阅《2017年行员聘用回避规定》、《2019年行员聘用回避规定》,上述制度并未要求“未申报行内亲属关系”需要辞退,仅要求岗位调整。 会谈发生后第三个工作日,本人找到该行东莞分行人事部老总,提出下列诉求:1、入职前,人事部经办人员未告知旁系亲属需要申报,同时未提供行内聘用的规章制度,因此本人认为行内亲属关系仅为直系亲属,另外在入职后,分行主管行领导及部门同事均已得知本人的行内亲属关系,另外在9月中旬已向分行进行申报,因此,不存在瞒报的行为;2、按照行内规章制度,申请岗位调整,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3、基于会谈中存在欺诈描述,以及本人精神疲惫,未阅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相关内容,上述协议书的签署并未真实意愿表达,本人要求更改或是废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待双方考虑充分时,再进行签署。 会谈发生后第四个工作日,该行人事部总经理回复,上述诉求均不同意,同时基于本人已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在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本人的离职已在跑流程中。 请问,吴局长,该行枉顾监管制度、以及总行的聘用制度,简单粗暴地辞退员工,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另外,对于这种银行的不当行为,作为银行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 您反映的问题属于银行内部人事制度管理,不在我分局受理处理范围内,建议您向人社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