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马宇: 陈平关长:各科室负责人:您们好!首先,我介绍下企业情况,我司是生产聚氨酯海绵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都是业界内达到先进水平的,是行业内数一数二的海绵生产企业。多年来一直受到单耗标准的困扰,因为备案单耗是受国家一级单耗标准限制的,企业的实际耗用是大于海关限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单耗管理依据的权威性文件,因此,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中,试点企业申报单耗涉及国家单耗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对于企业反映的单耗标准不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等问题,我关将逐级如实向上反映,建议总署尽快优化单耗管理模式,从而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