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dg12485: 我企业为进料加工企业,由于自身厂区太小,无法存放全部保税货物,需要关于厂外租仓库存放保税货物,没向海关报备,会被处罚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另,根据海关总署第21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十条的解释为:“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因此,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关批准,擅自采用租赁、新建等方式在厂区外增设生产车间或仓库存放保税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以“不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的收存手续”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