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杜小姐: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答: 您好!4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更好地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今年起,我局已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流程进一步简化,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不需备案,按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