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张先生: 你好,我在万江开工厂,最近听说发生事故后对企业的处罚很重,想问一下如果在发生事故后,工厂尽全力配合抢救伤员和积极赔偿,能否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以上法律法条可以知道,发生事故后,工厂尽全力配合抢救伤员和积极赔偿,这个是工厂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工厂的行政处罚,是严格按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只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行政处罚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