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VV: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2018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请问:1、是不是指 “超生被辞退”将没有法律依据?企业就不能再以超生为由将员工辞退,员工将不会受“超生被辞退”这影响而失去原来的工作了吗?如果是的话,这个条例适用事业单位的聘员、镇政府的合同工、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及公务员吗?这个要不要附带先全额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为前提条件的? 2、这第41条修改为“……等方面予以否定”, 如果条例公布实施后超生,是否指超生不被辞退,工作还继续可以做,但现在的工作将永远失去晋升的机会直至退休吗?晋升的机会,例如:事业单位的聘员升档升类别、镇政府的合同工升类别或聘员和合同工报考公务员、编制的进步机会,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公务员的升职为领导等等!
    答: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省的法规文件,解释权在省级部门,目前为止我们尚未收到您反映问题的具体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