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方先生: 之前儿子发生了车祸,现在想知道什么情况算逃逸。
    答: 2012年01月23日23时30分许,当事人郭某驾驶小轿车从康乐南路方向往S256省道方向行驶,途经新塘村幼儿园路段时,车辆越向左侧分别与由方某驾驶搭载2名乘客的无号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与由黎某驾驶搭载乘客邓某的无号牌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与由陈某驾驶的无号牌红色女装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重伤,另有五人受轻伤及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厚街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处理,经查,事故发生后,郭某由于害怕被对方殴打,于是把肇事车辆留在事故现场后,步行到附近的治安亭报警及寻求帮助,因此并未逃逸。由于郭某无证,醉酒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厚街大队于2012年1月24日对郭某实行刑事拘留,该案件已移送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见《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