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CC: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问题一:如果公司因为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生育保险金额,而不按“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进行发放,只发放最低二千多元,该公司是否违法,会受到什么处罚? 问题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期的工资也是按前款的计算标准进行发放吗?如果不是那应该怎么样的标准发放?
    答: 1.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企业应当补足。针对问题一,如果该名女职工的原工资标准高于二千多元,但是企业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该名女职工的原工资标准,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呢?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女方可以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工资的发放标准。因此,不能简单套用《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由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解释权限在于省人大。据了解,省人社厅正在与省人大沟通,对工资计算标准等事项予以明确。在有关事项明确之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可供参考,具体条文是这样写的,“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说,女职工享受八十日奖励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