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高小姐: 咨询进口不作价设备现在是否仍需到商务部办理业务申请?个体户能否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答: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在2013年广东试行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改革之后,去年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取消保税料件转内销审批,取消进口不作价设备业务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自2016年9月1日起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政策调整之后,我市三资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的申请、变更、退港、核销等相关业务可直接向主管海关办理;来料加工企业需先到市商务局外资管理科办理相关协议变更手续后,再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业务申请。 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有关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主体包括经营企业及加工企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并非由经营企业设立,不符合开展加工贸易经营或加工的主体资质,无法办理生产能力证明。但个体户可作为加工贸易业务的承接方,承接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的委托业务,承揽加工企业的部分生产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