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zz: 你好!我公司租用厂房,原厂房已通过消防验收,且为同一老板,现需要办理其他业务.但政府部门说申请单位与消防验收单位名称不符.请问一下这个情况怎么处理?现在公司也要取得消防验收证明吗?
    答: 你好,根据《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便民服务措施》规定,“第十条 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的,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如您公司租用的厂房有改建或用途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