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袁先生: 反映东城同沙社区的等水岭村的农村股权分配时间不合理(时间关系未接入)
    答: 袁先生所反映的主要的是其儿子因出生于所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而未获配股,建议全市再统一配股时间。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东委发〔2004〕16号)股份制改革界定股东资格,是由各镇村根据本地实际,定出界定股东资格的截止时间,统计在册人员,并提前公布。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界定。改革实行股权固化原则,即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须通过继承或者购买才能获得股权。目前股权配置政策并没有调整界定时间的的说法。为化解新增人口配股诉求等问题,2015年,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号),提出了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坚持股权固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探索转让、赠与以及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的思路和措施,进一步畅通新增人口获得股份等的渠道,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机制,切实维护好村民群众的集体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