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tumuren007: 你好,觉得现在的农村股权分配“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很不合理,很不公平,主要原因,一是我们这一代人分掉了“太公”留给子孙后代的“财产”,对我们的子孙后代很不公平;二是造成我们通俗所说的“死人霸占生地”,去世的人还占着股份,继续分红,对其他股东也不公平。建议建立一个动态的股权分配机制“生增死退”!!
    答: 您好!您所反映的主要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股权固化原则问题,根据职能,现具体答复如下: 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股权固化的原则,即以确定的时点为界限,界定配股对象,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须通过继承或购买才能获得股权。股权固化政策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基本原则,总结周边城市经验并经我市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它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我市总体实际,也是必要和可行的。第一,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股权固化政策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精神的具体体现。第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原以地域、户籍为依据分配福利的方式将受到冲击。而固化股权,可从产权制度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举措。第三,对于当事人提到的新出生等人群,根据配套的股权继承、赠与、有偿购股等政策,符合规定,是可以获得股权的。固化股权并没有剥夺农村新增人群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权利,只是改变了他们取得集体经济权利的途径,而每户都有迁出迁入、生老病死,家庭人口增减机会趋于均等,因此,股权固化总体而言也是公平的。 此外,对股份制改革相关工作,特别是股权管理,我市也一直在深化完善。2015年,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号),就新增人口配股诉求等问题,文件中提出了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坚持股权固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探索转让、赠与以及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的思路和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已去世股东的股权继承以及畅通新增人口获得股份等的渠道,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机制,切实维护好村民群众的集体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