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刘先生: 爷爷在1960年移居广州,移居前在东莞市寮步镇有一间祖屋,现祖屋已经倒塌,现在想重建祖屋却没有相关证件,怎么办?
    答: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