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诺言方舟: 各位领导好,我于2013年户口迁到桥头。想购买一栋居民自建房(业主为香港居民)。该房有国有土地证(划拨),房产证。但是几次致电房管所和国土局,都回复只限东莞桥头镇原居民,后签入东莞的户籍不能办理过户。银行那边都说有国有土地证,房产证可以办理贷款业务。这样的房产为什么不能流通交易,要卡主不办证?谢谢!
    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4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有关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除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抵押。 根据我市历史实际,划拨的国有住宅用地系当地镇(街)居民委员会批准当地居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目前暂参照农村宅基地规定管理。因此,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住房需求,经当地镇街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该类土地可以在本社区居民范围内流转,但不能转让给本社区以外的居民、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