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小东: 市人资局曾连续几年发文鼓励公务员参加学历进修,学费可部分报销。我根据文件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2012年12月拿到学位证和学历证,但当年10月人资局却发文废除了报销政策,这种一刀切不考虑政策延续性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约与欺骗?而且投诉无门。取消政策无可厚非,但之前根据前面文件精神已经支付的学费为什么不能报销?东莞对新莞人出台了很多免费培训政策,这些公务员都不能享受,这是不是也不公平?公务员也是公民,也需要培训,也有想换行业的,大部分基层公务员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有时权益却得不到维护,连实名投诉都不敢,希望有关部门关注一下。当然,游手好闲的公务员也大把大把,他们的工作都转嫁在干事公务员身上,长此以往,必定不利于公务员队伍建设。
    答: 我市于2014年7月,收到广东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教育厅转发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组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市委组织部随即向全市各有单位部门转发了该通知。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执行国家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于10月24日印发了《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参加在职进修学历(学位)教育由市财政提供学费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财[2014]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