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早晨: 您好,我是东莞东城温塘大忠厂的普工,因为厂里不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们如果不做了可以不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厂里的义务了吧???这种情况可以不写辞工申请而要求厂里结清所有工资吗?如果厂方不配合,该怎么维权?向谁维权?谢谢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劳动者工资。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有争议,可到东城人力资源分局反映,我们将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