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杨小姐: 管理处没有通过业主同意动用维修资金(未接入)
    答: 您好,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106号)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缴存、使用、利息和结余情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房通[2014]71号),具体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流程如下: (一)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前 1、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持下列资料报送至当地镇(街)房管所: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工程预算一览表 4.预算费用分摊明细表 5.已过保修期的证明文件(维修项目提供) 6.房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当地镇(街)房管所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 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查,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上填写意见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上述资料1份送市房管局存档。 2、征求业主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书面征求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2/3业主”)同意后,填写《方案公示及业主确认证明》和《业主书面确认情况登记表》提交至当地镇(街)房管所,由房管所于2个工作日内将《业主书面确认情况登记表》和《业主书面确认情况通告》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5日)。通告期间,业主对通告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当地镇(街)房管所提出书面意见,对于业主提出的异议,房管所应及时调查核实,如意见属实且影响到表决结果的,应要求停止方案实施或对方案进行修改后重新征求“双2/3业主”意见。   3、组织实施方案 经“双2/3业主”同意并通告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业主和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需增加工程,且增加工程预算超过约定范围的(建议约定范围不超过工程预算的5%),增加工程需征得“双2/3业主”同意,并由项目组织实施负责人签证确认,报当地镇(街)房管所;增加工程费用不超过约定范围或减少工程时,由项目组织实施负责人签证确认,并按签证结算费用分摊。   4、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验收组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5、拨付资金 工程竣工验收后,持下列资料向当地镇(街)房管所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申请表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 4. 发票复印件 5. 增减工程签证证明 6. 维修协议或买卖合同等 7.房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当地镇<街>房管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报送至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收到房管所送达的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通知书》。专户管理银行接到《划转维修资金通知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中核减,并将维修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 (二)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 使用按照上述规定(一)的第1、2、3、4、5程序办理,其中: 1、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全部程序和负责进行监督,包括:制定方案、确认业主表决情况、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竣工验收等,并在有关资料上填写意见(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签名)和加盖公章。 2、拨付资金时,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资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资料报当地镇<街>房管所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有关的资金拨付手续。 我局已向您解释、说明使用维修资金的流程,您也表示将向物业公司及属地房所进行具体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