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YH: 王关长,你好,我司于07年使用电子帐册联网监管系统,因现新的联网系统更完善,我司想变更系统或变更新的帐册,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烦请帮忙处理: 1、现海关需要按商品规范申报进行申报,原系统内我司备案信息未完全标准,如一商品编码7210300000商品归类只分宽600以上或以下(即区分两项合同即可),我司原归类又按厚度区分备案(备了四项合同),现若变更新的系统或帐册,是否可以把此四项合并转为新合同的一项备案。 2.因海关55号文要求,联网监管备案料件及成品需一对一备案,因我司为料件为电子产品,每一款相同材质的原料至少都上百种产品(材质相同,就是产品名称不同,如都是塑胶材质,产品名称有叫塑胶面板或塑胶上盖,都是用于我司生产的同一个成品上的配件),很难做到一对一备案,是否可以统一归并为塑胶类。
    答: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关于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联网企业的计算机系统能够按照进口料件重要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并且经主管海关认定其进口料件可以区分主料与非主料实施监管的,主料建立一一对应关系,非主料可按第五条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第五条规定,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1. 10位商品编码相同;2.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3.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4.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第六条规定,出口成品采用成品版本号进行备案和申报,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1. 10位商品编码相同;2.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3.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4.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其中,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