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邹先生: 问题:关于黄埔海关常平办事处于7月1日出了一份关于申报商品归类错误通知,列出一些归类错误的商品,我们到海关了解,回复说现在用的合同不需要作更改,待新签合同时再改正。但之后我单位有入口涉及到的商品,风岗海关通关科查车时,认为我们申报的商品编码错误, 要求更改正,我们很困惑,办何双方海关没有统一的做法? 其实类似这些问题一直都困扰着我们,商品编码与商品名称,本来这些也是企业提供向主管海关申报审核出来的,为何到了通关查验科又被认为有误,究竟我们应该以那为准?要求我们改正,是否应给予我们宽限期?更改相关合同是需要时间的,因生产原因陆续会有进出,如没有宽限期,这样对我们的进出货有很大的影响很,因此而延误生产及出货期。 希望领导能体恤企业的难处,为企业解决难题。帮助企业成长,万分感谢!
    答: 商品归类是很专业的问题,商品社会商品层出不穷,一个归类下有各种各样的细分,边界交叉,大家对同一商品的归类有不同认识属于正常现象。对出现相同商品的归类存在差异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58号)、《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署税发〔2007〕395号)、《商品归类决定、商品归类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署税发〔2013〕156号)、《广东省内海关商品归类互认与协调办法(试行)》(粤署业发〔2014〕82号)如果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没有明显错误的,应当按照“从先原则”,发现问题的隶属海关应接受企业申报,依法收取担保后放行货物,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除外。由发现问题的隶属海关与关区内相关单位联络员进行协商,经协商对争议商品能够达成一致归类意见的,由发现问题的隶属海关将协商意见报送关税处。关税处定期汇总发布关区内各单位协商意见,各隶属海关统一遵照执行执行。企业如果对归类差异有异议的,可以致电12360热线提出的归类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