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东莞公民: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第二十一条、《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价[2010]52号)》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3、东莞各小区的共用收益特别是停车费、广告收益长期被前期物业或开发商侵占。房管部门没做监管。
    答: 根据相关法规,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