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波比仔: 房管局领导你们好,我是一个问题少年,现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1、格仔铺销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格仔铺如大的房地产权证实际用地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的应该追究什么单位的责任,查实超出红线后该证是否无效,相关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我实名举报会否得到贵局认真对待。 3、格仔铺如销售时未取得预售证就进行销售,并且没有按贵局要求进行网签,是否违法,应当如何查处? 4、格仔铺如没有进行网签能否开具发票,如果开发商有开具发票的是否能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分割? 5、格仔铺如销售时未取得预售证就进行销售是否属于诈骗?如果是诈骗应当如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该销售性质应该由什么单位来定性呢? 以上几点恳请房管局领导一一具体回复,谢谢领导对群众的支持和关怀。
    答: 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7]房产字第019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