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李生: 总体感觉国税的改革还是比较快的,比地税部门的服务好!本人也是一名有10来年的东莞企业会计,有一个问题是,会计的管理虽然属于财政局,但具体的细节上的管理还是需要国税局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会计的管理上国税是否要加强,市面上有许多会计人员和代办机构没有代理记账资格(有的没有会计证)而从事企业的会计服务,由于这样,价格非常便宜有的才200多元,对于一些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有社保,房租,税收,素质较高的会计等等)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加上现在的代理记账的资格已经下放到镇上,非常容易办理!很多会计人员整天电话低价吸引客户服务,一但被查,这些会计人员就不承担责任,这些企业每月又要给高额的整理账务的费用,使企业对会计产生了不信任!。。。。。。建议国税局对会计人员能否这几方面加以管理:1.非企业的会计不能办理本企业的相关税务申报业务;2.代理机构没有代理记账资格或者没有在国税局办理相关企业的代理合约的不可以办理!3.对于会计一定要有社保(对会计人员的稳定性更强,东莞只有不到30%的会计人员有社保)或将会计资格转至相关企业!
    答: 我们现在从事涉税代理的机构很多,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正规的税务师事务所,第二类咨询公司记账公司,第三类黑中介。对第一类我们有完善的管理措施以及文件依据,其出具的每一份涉税鉴证报告均纳入省局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而且每年,我们都联合市地税局开展涉税鉴证报告的抽样检查,对一些执业质量差的事务所进行点名批评。目前,对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我们是有一系统的规范制度进行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违法行为,我们也将根据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对其它两种类型,我们没有很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监管,只能按照普通纳税人方式进行日常管理。但若其有相关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