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不懂就问: 现在国家很多政策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方便企业操作,很多信息都进行电子数据传送并与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数据对碰,东莞国税局目前对退税有关单证备案仍用[2005]199号的规定也要提供船公司的装货单,船公司的装货单须到船公司专用系统打印,大多企业都是委托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手续,所以获取会比较麻烦,其它市的国税局就没有强制这样操作,其目的就是船公司的装货单作用并不大,不影响直接退税,请问国税局对退税有关单证备案中的装货单作用有什么看法?真的需要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中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答: " 您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一、二、五、六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出口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来执行单证备案制度: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三类单证,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对于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