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希望: 各位领导好!请问东方华府从去年12月到现在还没交楼,需赔偿违约金,怎样防止开发商不以物业管理费进行抵扣,老百姓能实实在在的得到应有的赔偿?政府部门是否会进行监管?谢谢。
    答: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有关交楼违约责任及开发商能否以代交物业管理费抵扣违约金等问题,业主可以按照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