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木子: 朱局长,我是富盈房地产东方华府的三期的业主,我于2013年1月购买了富盈房地产东方华府的三期房子,按合同的交楼时间是2014年的3月31日,由于富盈在销售时存在善自改大样板房的大堂的促销行为,满发业主大不满意,并引发退房潮,当时南方快报,东莞日报等新闻媒体均有报道此事。这次购房纠纷一直持续到现在,富盈并没有采用积极的解决态度,采取拖字术,不配合退房的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对何时交楼均没一个明确的交待。我们业主对富盈已失去了信心,我们业主了不知何去何从,富盈若验收一直不通过,我们的损失就更大了。部分业主的交楼时间已过了180天,按规定,是可以办退楼,但富盈又迟迟不配合,我们与富盈的这场战争绝对是持久之战。请朱局长给广大业主一个指引,谢谢!
    答: "2014年1月以来,东方华府6幢(东方华府三期)的业主因收楼问题与富盈地产公司发生纠纷,多次到市信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集体上访,我局也陆续收到由市信访局、莞城区政府、时间问政等多渠道转来的关于东方华府三期业主收楼问题的投诉信。为解决业主的上访诉求,经业主同意由莞城区街道办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参加,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分别于1月12日、16日、19日、21日、23日、26日,2月14日、20日、25日召集富盈公司代表和业主代表协调解决双方争议。经多次协商,富盈公司与业主提出的诉求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对于东方华府6幢的交楼违约责任问题,业主可以按照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