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预售款: 房地产企业预售款监管到底有何必要?如果不收费监管还说得过去,0.2%收费毫无道理,而且还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流动性损失!即使开发商与承包商在款项支付方面可能发生纠纷,那也是经济合同纠纷,法院可以管制的,故根本无须建设局监管,强烈要求取消此项预售款监管!
    答: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我市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预售款监管制度,实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监督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2010年04月13日,住建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要求全国各地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时,可以向预售人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物价、财政部门也下发了相应的执行文件。 2013年11月27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东财[2013]),已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列为取消的收费项目。具体情况请咨询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