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婷: 尊敬的计生局局长您好!关于小孩入户的问题,本人共生育两个小孩,丈夫是农村户口,本人是居民户口,第一个女儿是2011年出生的,第二个儿子是2013年出生的,2011年我和女儿已经随丈夫入户了,但儿子至今还没有入户,在虎门咨询需交社会抚养费20多万元,村的福利没有,但我们两夫妻年收入只有几万元,要我们交20多万元,我们的家庭负债累累,生活都有问题,请问我们孩子入户有没有特殊规定?能否有相关的政策优惠?谢谢你们。
    答: 您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