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李小姐: 尊敬的局长,您们好!关于小孩入户问题,我共生育两个女儿,第一个女儿是2000年出生,在2005年随父签入户口。第二个女儿是2011年出生,至今未入户口,我已做了结扎手术。我在2005年开始,第一个女儿、丈夫和我都是东莞市厚街村民,已过五年多,才生育第二个女儿,按规定农民户籍生育二女的有奖励,本来农民户籍第一胎生女儿间隔4年可生育第二胎,我两女儿相差10年半,而且我全家都是农民户籍多年,既然你们都接受我大女儿和我都是农民户籍,应该不能按我是居民户籍看待,要按农民户籍规定处理。因我这个户籍问题是比较特殊化的,当时计划生育条例是没有列明这些特殊规定,请问按规定我应该要交多少社会抚养费第二个女儿才可以入户口。谢谢你们。
    答: 您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以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