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大永: 向您反映两个问题。一是中小学放暑假的时间,基本上年年都是七月十日以后。全国其它地区基本上都是在七月初就放假了,为什么东莞要搞特殊化?不要告诉我这是省教育厅的校历,据说,广东省也好有多地方在七月初放假了。况且明知不合理的规定 ,为什么还要执行呢?其它地方七月初放假是有道理的。进入七月,天气特别热。您想一想,一个教室坐着五六十号人,那是什么滋味?学生学不好,晚上睡不好(好多学校是全封闭,全住宿的),这样学习有什么意义?二是老师待遇的问题。现在在新闻上,经常看到好多内地学校的老师开补习班呀,搞托管呀,原因很简单,老师也是人,老师也要生活,一个月二千来块,生活不下去呀。但是,以前东莞在职老师兼职补习的比较少,但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您有没有想过这是为什么?现在教育局发文禁止在职老师有偿补习,你觉得这样禁得住 吗?我觉得要从根源 上解决问题,就是提高老师待遇,让老师安心工作。08年以前,东莞老师的待遇在整个珠三角是不错,但是自从08年以后,老师基本上没提过工资了,但通货膨胀年年都涨,现在老师还在拿08年的钱,请问,这生活质量是上升了下降了?难怪现在珠三角其它地方的同行,谈到老师工资都是在笑。笑什么?工资不高,活儿不少。请不要说涨了绩效工资。一没涨多少,二是涨到别人的口袋去了。不知您听过没,绩效绩效,实际上就是官效。官越大,绩效工资越多。不信,你找一间学校,就看平均数,看看普通老师的绩效工资高,还是当官的绩效工资高?绩效工资,动机是好的,实施起来变坏了。
    答: 一、关于中小学放暑假的时间问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校历的制定是在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每年的课程安排进行确定的,放假时间基本与周边城市一样。 二、关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教师有偿补课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我局于2005年下发《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东教〔2005〕15号),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就禁止在职在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是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有偿家教,包括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各学科的补习班、提高班、培训班,不得明示或暗示任教班级学生参加各类补习班。二是学校和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教材以外的教辅资料、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三是未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受聘担任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职务。今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工作的通知》(东教〔2014〕2号),按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要求,强调“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和“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属于违反师德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处分)。 三、关于教师待遇问题。教师待遇是教育部门和教师以及社会各界都关心的问题。鉴于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教师待遇一般应与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我们将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反馈教师队伍待遇水平情况,向上级提出相关建议。其中,您所提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根据工作人员承担任务多少、完成质量好坏、教育教学效果、其他综合表现等合理拉开差距,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确定,学校在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按分配办法进行发放。若您觉得所在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方面存在不合理情况,建议您向学校教代会提出调整意见,也可向我们教育局人事科反映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