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鑫鑫: 东莞村改居何时实行重新配分红?
    答: 鑫鑫您好,你提出的“东莞市村改居何时实行重新配分红”的问题,根据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村改居”。“村改居”是指村委会改居委会,是我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形式。根据2004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各中心镇应分别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改居”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市、镇“村改居”工作。而市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因此,关于“村改居”的详细情况和疑问建议可向市民政部门或镇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咨询。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不论是否已完成“村改居”的农村或社区集体,均有开展,并于2006年底完成。 二、关于“重新配分红”。因该问题表述不太清晰,所提供的信息有限,根据字面理解,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释说明:一是享受集体分配的对象调整问题。2004-2006年,我市村组集体进行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对股东资格进行了界定。根据要求,村组根据实际选定股东资格界定日后,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并通过张榜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确定名单等程序确定了股东(即可享受集体分配资格的人员)名单。改革实行股权固化的制度,即“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股权固化政策是股份合作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从产权制度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举措。实践证明,它是可行也是必要的。 当然,改革迄今,股份合作制等相关政策仍有需完善的地方,如随着新增人口的不断增加,其配股诉求日益强烈等。市镇也一直在加强对股权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引导,并不断对改革进行深化完善。经年初对全市情况的详细摸底调查和到镇、村座谈研讨,目前我们正在起草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指导意见,拟在股权固化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规范股权继承,探索项目入股、有偿购股、以及内部转让、赠与等流转方式,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机制,进一步畅通新增人口获得股份的渠道。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红调整问题。对此,市镇有《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管理的意见》及《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根据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先予弥补上年亏损并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同时,村组要严格对农村(社区)股东分红的管理,根据分红基数和市镇要求建立股东分红增减机制,执行股东分红的审查程序,禁止超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