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四谛法发到: 根我了解,关于《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的界定享受配股分红人员中第6条明确规定“6、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是符合享受分配的,但现实中东莞市南城区元美居委会领导从04年至今未给予配股分红福利。对于早前比较尖锐的“出嫁女”问题,市委、市政府都高度负责任积极去解决问题,而本人提出的问题根本不是政策所限制的。相反,完全符合规定应当分配的。(注:02年已取东莞市公证处《公证收养书》,03年已办理入户,04年政策规定才出台)   另外,2007年和2013年上访南城街道信访办得到的结果不一致。2013年的回复是:根据2003年2月19日由南城区改制领导小组发布的《南城区“村改居”工作界定配股对象补充规定》的第六点“享受村民小组福利分红的村民,夫妻结婚五年,证明无生育能力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养的子、女,并已入农业户的,限一个可配股和分红(已享受分红的除外)。其余领养的一律不予配股”的规定。疑问一:由南城区元美居委会给到的《南城区“村改居”工作界定配股对象补充规定》的文件中,竟然没有任何政府式盖章,我有理怀疑这份文件是伪造欺骗群众的。疑问二:如果确实不符合分配的,那怎么会出现07年和2013年回复不一致,这分明在找理由。疑问三:就算根据2003年2月19日由南城区改制领导小组发布的《南城区“村改居”工作界定配股对象补充规定》中是不符合分配,那么04年市农业局正式规范分配界定,理应根据市农业局执行,难道村级还比市级大?更何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理应得到同样平等。 你们回复:您反映依法收养子女未能得到明文规定所提福利。现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回复如下: 村(居)民收养的子女,并非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当然成员(即社员),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支持其享受集体股权分配,情况比较特殊。 首先,村(居)民收养的子女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当然成员,并不必然享受集体福利分配。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为获得政治权利而参加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化时期农民带着土地、耕牛等私有财产入股而组成的群众性经济组织。村民和社员是有区别的。社员是社区集体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而村民则不是;社员及其后代一出生就有权参加集体经济的再分配或“折股量化”,具有“天赋”资格,而村民没有这种资格。作为被收养的人员,可以成为村民或居民,但并不必然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不违背法规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决定这类特殊人员是否能成为本组织的成员。您收养的子女,户口虽在元美社区,但入户以来一直没有享受元美社区的福利分配,由此可见,其身份在改制前尚未被确认为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其次,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收养子女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市为指导收养子女配股问题的解决,在东府〔2004〕158号文件中明确“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有配股分红权,但由于南城街道办事处是全市农村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在我市改制政策出台之前已完成了改革,况且您是在完成生育指标后再收养子女,情况特殊。经征询市民政部门,2002年您取得东莞市公证处《公证收养书》,只是收养事实公证;《收养登记证》是依法收养的凭证。您提供信息中,不能够看出是否持有《收养登记证》,建议您向民政部门咨询您的收养是否为依法收养。 鉴于上述情况,您收养子女的配股问题应由南城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自行解决。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 1、“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指的是哪类对象?2、父母属于法规政策所指的当然成员(即社员),那么符合“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其收养的子女理应符合、“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
    答: 您好。您所反映的关于南城元美社区收养子女的配股分红的问题,此前已在阳光热线上向我局进行过诉求,我局已就问题进行了解答。经向南城街道了解,该街道办也曾在2007年及2013年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了答复意见,但2013年的答复意见您并没有签收。 首先,就什么是依法收养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法通﹝1993)125号等,但就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发生的收养关系如何界定,涉及民政、计生等多个部门职能,建议以权威部门的解释为准。 其次,经向南城街道办了解,2003年您在南城元美社区办理入户时,已明确这个被收养入户的孩子不享受集体福利分配。事实上,在入户以来,该孩子也一直没有享受元美社区的分配。如当时在办理入户时双方有相关约定的,一般不符合配股条件。关于您所提到的2007年和2013年上访南城街道办得到的结果不一致问题,经了解,2013年的回复对收养子女配股的相关情况和政策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我们认为在引用政策方面是没有不一致的。如有具体异议,建议您根据《信访条例》,取得答复意见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