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金生: 在石油气站冲气过程中被要求换瓶,气站不肯检测,只肯换瓶。
    答: 金先生,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和关注。从2007年开始,根据《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瓶》的新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3.1“进行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 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3.2.1“对在用的YSP118和YSP118-II型钢瓶,自钢瓶钢印所示的制造日期起,每3年检验一次;其余型号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三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因此石油气站要求您换瓶再充气。如果您对您的气瓶存在疑问,可以到我市已取得气瓶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具体名单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公告”可查,亦可拨打市质监局咨询电话查询。如果您对燃气方面存在疑问,可以拨打市城管局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