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東東: 局长你好!我们是一家在外地的安全评价公司,是有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公司想在东莞从事评价业务。在进入东莞市场之前,要提前到市安监局或者镇的安监局备案吗?具体如何办理?
    答: 您好!安全评价机构作为为企业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技术机构,不管是对企业完善安全管理,还是对我们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都起着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我们很欢迎各地优秀的评价机构来莞,依法依规地开展评价工作。 关于提前备案的问题。首先,目前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其次,目前评价机构实行甲、乙级资质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颁发证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具体的申请结合刚才问题,因为提问人没有说清楚他们取得的是甲级还是乙级的评价资质,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解答。第一种情况,综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广东省安监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安监〔2010〕10号)的规定,如果取得的是甲级资质证书,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的;如果取得广东省安监局颁发的乙级资质证书,可以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凭资质证书在整个广东省开展业务,不需要再向我局或者我们镇街(园区)的安监分局备案。第二种情况,如果取得的是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监部门颁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按照总局的22号令规定,只能“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业务,这种情况下,由于证书本身的效力限于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依法是不能够跨省开展评价业务的,顺其自然地也不能够来莞开展业务,因此也谈不上事前备案的问题。 最后,因为安全评价机构责任重大,我们也借这个宝贵的机会,呼吁一下,广大评价机构一定要坚持公正、独立、科学、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价,依法经营,诚信评价,确保评价质量,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和其他安全生产领域切实做好技术咨询与服务,成为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改善的技术力量,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