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孙文: 国土局领导:你们好。我是茶山镇孙屋村村民,我村有村民持有1953年东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证,未换新证.该村民声称拥有地块使用权且在上面开始建筑围墙,我想问53年所发土地证现在还有效吗?且经了解本村拥有52-55年土地所有证不在少数,是否其他人都可以这样做?
    答: 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随着1956年农业合作化及1962年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已失效,不能作为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改革后这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就反映的建筑围墙问题,分局人员已经到现场调查,地块保持原状,暂无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