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周生: 领导你好,我是某镇区的一本地农村村民。我家的土地有这样的情况:本人原有一块有围墙人约210平方土地。1998年前地上有瓦房约37平方,1998年拆除重建一层平房约80平方,其后再拆除重建了一栋占地约185平方的楼房。在2005年,一次统一上门丈量,丈量的是约80平方的平房且上交了土地证,其不久后下发的宗地图由于信息有误没有签名确认,村委表示凡没有签名确认的等待下一批再统一办理,事后一直没有消息。直至2014年4月村委发回当年上交的1989版旧土建证。由于现有土地证与宗地图的信息不符,两者的信息均与现有房屋不符。请问这种情况现在该如何处理?怎样补办现有那栋占地约185平方的楼房的土地证,需要什么资料?
    答: "  周生反映问题应该是原有围墙内土地面积为210平方米,1998年前地上只有37平方米平房,经过两次拆除重建,现超批准面积建成一栋185平方米楼房。我市严格执行15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超批准面积扩建房屋,总面积在150至450平方米之间的宅基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和镇政府批准,对超过150平方米标准面积部分按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后登记发证,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要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标准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东莞市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