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y-yeah: 该部门申请,当时的那任黄局长说不符合政策不同意,事情那搁浅了直至现在,现在那块地是变成了农田保护区,不能做宅基地,现在村民的子女都长大,急着要盖房子结婚,不知怎么办?村民想知道究竟是什么回事?是谁的责任造成?于是在2013年5月去村委申诉,村委说要到镇国土局,国土局话先要去处理了解,几十个村民在镇信访中心门前哭着跪着求处理,里面的干部说应交给村委处理,村民去村委处理,处理的条件满不足村民,又去镇信访中心处理,村委干部拦住村民,说村民是刁民,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拉回村里面,于是村民有转到镇国土局反映问题,镇国土局人员说你们以前没有提出书面申请,请回到村委了解真实情况,再来处理。回到村委,现任书记说不关他的事情,是前任的问题,并且说好像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又到镇国土局了解,镇国土局人员说如果这样的话不关他们管,是谁收了钱,是谁的问题,可以申求法律途径处理。村委说等上面指示,村民就这样来回不知道多少次,每次说已经向市里面申请和了解,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拖到现在,真的把村民像皮球那样踢,请问领导们那块地究竟是什么性质,怎样解决好?现在习主席提倡走群众路线,希望能够彻底解
    答: "   一、我市土地后备资源底子薄,用地指标十分紧张,为有效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环境和形象,我市自200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单家独院宅基地审批,推动建设村居民公寓解决新增农村人口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179号)第五条规定,我市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单家独院式私房建设。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的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    根据市政府上述文件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高埗镇冼沙新联村不应再在村内部、村小组内部通过各种方式私自分配宅基地;已分配宅基地尚未建设的,也一律不得建设,否则将构成违法用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高埗镇冼沙新联村相关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政策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埗镇冼沙新联村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研究和讨论本集体的土地使用安排事宜。村委会、村民小组违反规定安排宅基地导致村民利益受损的,认为自己权益受损的村民,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决定,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市国土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基层农村居住用地管理问题,在禁止宅基地分配之后,我们一直在积极研究政策,想方设法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居住需求问题。自2004年起,我市除了出台《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179号)之外,还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6]195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8]1号)等,对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公寓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大力倡导和鼓励镇街开展村居民公寓工作。近期,我市还将出台全市村居民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村联合兴建农民公寓,满足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