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老陈: 张老大:本人从中国外运东莞分公司往莞城方向右转变出来过程中,与一部在机动车道上从莞城往厚街方向逆向行驶的单车碰撞,导致单车跌倒,单车压住小腿。(伤者在医院检查照片无骨折,照CT无事,只是小腿有点肿,后来住院前后四天出院,医疗费我已帮她交了。)后来事故责任书认定我方车和单车同等责任,请问为什么单车违规行驶,我方还要和她同等责任?
    答: 经查,网民反映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4月16日。当日10时35分南城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莞太路中国外运东莞分公司对出路段发生一起小客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骑自行车者受伤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大队立即派出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处理。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大队认为,当事人陈某晃(即提问人“老陈”)驾驶粤S/CT5**号小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右转弯的过程中,完全没有看到对方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认定属A类违法行为。而对方李秀莲(骑自行车者)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划》,认定属A类违法行为。由于两者都属A类违法行为,所以南城大队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了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4]第D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