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小贺: 我驾照记分周期是4月17日到期.我在16日去西平做了违章处理,并有了记分记录.当时因为忙,没有缴费.违章处罚单上也清楚的说明可在15日之内缴费即可.4月19日我看了一个记分记录,发现这次处罚的记分又放在了本年度.这样就造成一次记分在两个年度.如果当年的处罚缴费必须在当年记分年度完成,那么在处罚单上应有清楚的说明,尤其是这种记分年度交替的时候.
    答: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另外,当事人提及到的建议“如果当年的处罚缴费必须在当年记分年度完成,那么在处罚单上应有清楚的说明,尤其是这种记分年度交替的时候.”我支队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并逐步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