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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 在两家公司都有任职,其中一家已经交过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地税局还让去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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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因此,您在两处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同一月份所得合并,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合并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如果两处已经分别申报扣缴税款,要从总额中减除相同月份两处已经缴纳的税款,就其差额申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