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纳税人11: 我想问一下,残疾人开的个人独资企业,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啊?
    答: 您好!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四条规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根据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有关规定,我省减免标准如下: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合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合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