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莫生: 最近我有一套房子要转让,听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以减除我原来装修的费用,是有这样的规定吗?如果有可以扣除多少?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但如果你要出售的房屋是原来开发商包装修的住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就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