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1: 我公司因订单缺乏问题想办理停业,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在工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需要准备什么资料等等?
    答: 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自行停业半年以上的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程序:由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公司申请清算组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和股东会确认);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另外,根据《公司法》,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