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黄生: 我曾经在东城光明路口被车追尾,报警后,警察只问谁负责任,见对方支支吾吾,该警察就不耐烦的说:既然没人负全责,那就拖车吧...请问警察这样处理交通事故合理吗?
    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的交通地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向双方当事人了解造成事故的原因,如果双方均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况下会现场用简易程序处理;若双方当事人对造成该事故原因或责任有异议的情况下,交警会在现场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将其带回交警大队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